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保險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易明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基保險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本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