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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保險小字第3號
原      告  易明江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資料、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