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有吾家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乃文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被 告 張菽真
柯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被告柯俊宇何時離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