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施東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本院114年度基勞簡字第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