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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基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王少辰  


上列當事人114 年度基小字第116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53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