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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張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貸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1179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
週年利率
1萬1,999元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5%
9,894元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3.63%
合計
2萬1,9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