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業富間因114年度基小字第1267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萬3,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