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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王穎智  

            王建昌  

            賴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1300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55,020元
自114年2月2日起至114年7月82日止

1.775%
自114年3月3日起至114年7月8日止
0.1775%
自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7月9日起至114年9月2日止
0.2775%

自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