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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3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柯婉貞  

            陳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874元,及其中新臺幣8,817元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6日止,按年息0.2775%、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