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10號
上 訴 人 賴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基小字第14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7,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