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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高智邦  
被      告  陳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75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