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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江建憲  
被      告  潘家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50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