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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56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許中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3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1
2,448元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2
8,892元
3
1萬0,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