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595號
原 告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榕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