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818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被      告  簡子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523元,及其中新臺幣51,081元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