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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8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吳易燐  
            曾郁翔  
被      告  廖姿綾  



            楊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2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期間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80,260元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5日止
1.775%
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