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8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簡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