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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被      告  陳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至民國114年8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65計算,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8計算,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0.6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