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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202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金彥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新臺幣7萬8,42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7萬8,43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