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202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金彥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新臺幣7萬8,42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7萬8,43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