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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0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洪嘉誼  

            林麗娜  
            洪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209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計算之期間
(民國)
年利率
3萬2,629元
自114年6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日止
1.775%
自114年7月2日起至114年11月3日止
0.1775%
自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1月4日起至115年1月1日止
0.2775%
自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0%
合計
3萬2,6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