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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游榮文  
            曾郁翔  
被      告  陳子舜  

            陳俊榮  

            周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陳子舜前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期間之民國99年7月間,邀同其父母即被告陳俊榮、周玲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辦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就學貸款(下稱系爭借款),兩造就系爭借款約定於借用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即年息1.775%,倘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4年1月10日),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碼1%計算利息,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陳子舜自113年7月1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就系爭借款積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俊榮、周玲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申請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既均未到場答辯,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所明定。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1,5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表一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
46,891元
陳子舜、陳俊榮、周玲玲
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
自民國114年1月9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附表二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46,891元
陳子舜、陳俊榮、周玲玲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