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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劉文婷  


            劉金明  


            高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14,599元
自113年4月16日
至113年9月18日
 1.775%
自113年5月17日
至113年9月18日
0.1775%
自113年9月19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3年9月19日
至113年11月16日
0.2775%
自113年11月17日
至清償日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