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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5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詹文傑  


            劉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元)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利率
計算期間(民國)
利率
1
49,115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12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
0.1775%

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
0.2775%

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