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5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被 告 劉育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