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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587號
原      告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儒祥  
被      告  花汎諦香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花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34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