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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8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李姿瑩  


            王伯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明細表
利息部分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息)
1
53,298元
李姿瑩、
王伯麗
自113年8月12日起
至114年1月22日止
1.775%
自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違約金部分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截止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息)
1
53,298元
李姿瑩、
王伯麗
自113年9月13日起
至114年1月22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3日起
至114年3月12日止
0.2775%
自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