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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9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林文坤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文坤、林佳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政美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0,247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4,415元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林文坤、林佳慧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政美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