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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宣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上列當事人間民國114年度基小字第9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宣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以114年度基小字第932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分別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之居所地(親領)、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親領)。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