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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989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被      告  余福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625元,及其中新臺幣72,552元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