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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協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真  
訴訟代理人  邱垂毅  
被      告  褚杰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