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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96號
原 告 劉音佳
原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德聰
被 告 張楊月卿
特別代理人 李岳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