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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96號
原      告  劉音佳  
原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德聰  
被      告  張楊月卿


特別代理人  李岳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