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140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 告 盧祤葳
陳欽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