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宙蒲
吳靉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命上訴人於收受本院書面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50元,倘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下稱系爭命補正裁定);而系爭命補正裁定已於114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考。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故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