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288號
原 告 賴俊宇
訴訟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被 告 盧泊旭
訴訟代理人 蔡承豫
曾柏皓
被 告 天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