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