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65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惠珍間因114年度基簡字第65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2,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