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彥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雄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7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8月1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上訴人起訴請求金額係新臺幣(下同)389,380元,而本院則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189,700元,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係199,680元(計算式:389,380元-189,700元=19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2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