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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8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      告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平  
被      告  陳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