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安樂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汪海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道源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905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