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980號
原 告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忠信
訴訟代理人 周伯騰
被 告 高金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金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高金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劉金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查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之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