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醫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彩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唐浩哲、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狀,其上訴格式亦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揭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