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被上訴人 陳幸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74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張逸群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