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吉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惟友間本院114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