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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
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玖富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