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文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詹文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9萬2,478元(含本金3,512萬0,824元及其中3,269萬2,149元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0,39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50萬9,4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92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