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嘉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隆聖國民小學、王春奎、張景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4,341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42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