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杜家豪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杜家豪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之各該不免責事由,因屬可並存關係,是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後再次聲請免責時,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之繼續清償額,亦屬並存關係,故債務人若同時具有債清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係以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之較高繼續清償額,作為債務人再聲請免責之聲請要件。次按債清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第14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其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故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比例,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故立法者乃特設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期使債務人於清償額達一定比例以後,再依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準此,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須先合致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之規定,方能再次向法院提出免責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固經本院認定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而以民國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下稱「前不免責裁定」);惟債務人受「前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猶繼續清償達債清條例第142條(聲請狀誤載為第144條)所定比例,為此,爰具狀提出本件免責之聲請。
三、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查覆「債務人受前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有無繼續清償暨其清償數額」,並於114年12月3日開庭進行調查程序;而各債權人則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如下:
㈠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23,578元,未達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
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44,632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還款比例是否已達債清條例第141條、第142條之規定。
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27,614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倘有任一普通債權人未達應受分配額時,並請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04,856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㈤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47,852元。
㈦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99,627元,以清算債權502,913元計算,清償比例約19.81%,尚未符合債清條例第142條免責條件。
㈧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並請職權審酌債清條例第134條第4、5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16,926元。
㈨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11,555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㈩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70,114元,尚不足債權金額之百分之20,未達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64,432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487,924元,本件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不符合債清條例第142條之免責規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20,962元。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62,076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78,129元,受償額尚未達債權額之20%以上,尚有不足額1,165元。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29,545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四、經查:
㈠債務人於104年10月20日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5年2月15日,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債務人於105年2月15日中午12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惟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復查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第56條第2款所列情事,本院乃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債務人於105年12月5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清算財團財產57,244元進行分配,後於106年10月3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然而,債務人因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本院遂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確定(即「前不免責裁定」)。此悉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前不免責裁定」,係認債務人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故本件應以債清條例第141、142條規定之較高繼續清償額,作為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之要件;因本院比較結果,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清償金額顯然較高,故債務人必須合致於債清條例第142條所定清償門檻(即須清償至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各該債權額之20%以上),方能再次聲請免責。
㈢債務人主張其受「前不免責裁定」後,猶繼續清償債務迄今,截至114年10月為止,累計清償金額已達1,657,828元,業據債務人提出扣薪金額表、每月薪資明細等件為證;而本件普通債權人經本院通知所陸續查報之受償金額,則係各如附表所示,計至114年10月為止,清償總額已達1,689,822元(較債務人陳報之金額為高)。雖其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之20%,然其中「個別債權人」則有受償未達其債權額20%者(參看附表編號①②⑤⑩⑬⑮所示),故本件聲請顯然不符債清條例第142條之規定,難以重啟免責審查之機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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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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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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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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