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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黃茹鈺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林品君律師
被 上訴人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上訴人 簡文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