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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黃茹鈺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林品君律師
被  上訴人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上訴人  簡文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