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6年度繼字第27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6年度繼字第277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郭基福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郭基福之債權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