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求為判命給付新臺幣(下同)135,7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